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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猛山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国外务工非正常死亡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25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李晓英)近日,四川省武胜县猛山司法所化解一起死亡赔偿群闹事件。

  2014年11月,武胜县猛山乡猛山村一组村民邓某去尼日利亚务工,因突患疾病住院治疗无效,5日后不幸死亡。

  死者家属接到噩耗后立即找到乡政府,要求处理。猛山乡领导通知猛山司法所给予调解。司法所接到通知后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公司方(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因在国外,无法亲自回来处理,公司即全权委托公司法律顾问处理。

  组织第一次调解,死者方召集亲属近20余人来参加,提出要200万的死亡赔偿,并大闹调解现场,最后双方以吵闹收场,没能达成一致。

  之后司法所连续组织几次调解,在几次调解过程中,最开始对是否属于工伤性质存在争议,公司方认为死者属于正常患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属于医疗事故,只能按照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由于此事件在武胜乃至广安、全国都存在争议,且在武胜县属首例。

  为了给予死者及公司一个公平合理合法的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网上查阅大量资料,又请教、咨询有权威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官,他们都偏向于不构成工伤,但是死者方强烈要求必须按工伤算,并在网上下载一些类似的案例,收集相关证据。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司法所决定请上级主管机关县劳动仲裁部门,由劳动仲裁局予以调解和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劳动仲裁院负责人接到诉求后,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几种情形,他的观点还是倾向于不属于工伤。死者方不同意,在调解现场又哭又闹,喊着要的活人,不要钱或者把人运回来,解决不好要去上访。

  为了给死者方一个更负责的交代,县仲裁院决定请示省仲裁院,答复:因死者病情的特殊性,疟疾属于一种传染疾病,死者是因工作需要去到尼日利亚才传染上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在性质确定后,公司方又不认可,然后又三番五次地做公司工作,公司法律顾问多次电话请示公司负责人,答复是“如果按工伤算,必须下浮20%”,死者方不接受,调解人员也不同意,就这样又僵持了几个月。

  纠纷没有调和,司法所感到一块石头压在头上,为了老百姓的利益,为了社会和谐稳定,更担心矛盾扩大,引发新的矛盾,司法所又主动邀请双方调解,这次调解又出现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又有争议,合同上双方约定工资为5200元/月,死者方不认可,说死者是带班的,月工资至少2万多,不可能才5200元,又陷入僵局,矛盾无法调和。

  司法所绞尽脑汁,大胆地提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根据这一条,司法所给死者亲属讲法律、讲道理、做解释,又给公司方做工作,施压力。最后公司同意遵照司法所的意见,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公司方一次性赔偿邓某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困难补助金,处理该事故人员的差旅费等各种费用890000.00元人民币。

  猛山司法所前前后后召集双方调解不少于10次,期间遭到过当事人的不理解,受了不少的埋怨和委屈,通过工作人员的坚持和努力,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做了大量的工作,结果却令人非常满意。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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