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会见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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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妹妹将房产无偿过户给哥哥,出借人起诉撤销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3-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生活中,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过法院裁判文书予以确认,但债务人往往通过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来逃避债务。那么,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下面带大家了解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王女士向陈先生借款35万元,因王女士未按期偿还借款,陈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2018年8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确认王女士于2018年11月前向陈先生偿还借款35万元。后因王女士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陈先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王女士已于2018年10月无偿转让并过户至王女士哥哥名下,陈先生于2019年5月起诉要求撤销王女士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

  法院认为: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王女士认可欠付陈先生35万元的事实,王女士在未清偿陈先生债务的情形下,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转让至其哥哥名下,且无其他财产用于偿还债务,致使陈先生的债权难以实现,其行为明显给陈先生造成了损害。陈先生作为债权人申请撤销王女士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债务人在未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以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起撤销转让财产的行为,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马雪静)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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