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记者接到张女士反映,她在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了几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单位单方面解除其事实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她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被告知,因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她只好回到单位,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该单位不给她出具。 对于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张女士反映情况属实,监察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单位为张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该单位在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使得仲裁部门受理了张女士申请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事。
相关法律链接: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在线首页 > 法制频道 > 法制新闻 > 正文 (2008-03-27 16:10:48) 本网记者 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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