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业主的赔偿之争
主持人:本来我们都以为这件事已经很完美地解决了,可是没有想到,一年之后,强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给他送来的传票。
2007年3月,强先生突然接到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的一纸传票,他被常先生汽车保险所在的保险公司给告了,要求他承担7000多元的赔偿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把强先生告上法庭,他们的理由是什么?记者来到了强先生所说的这一家保险公司,因为这家保险公司不想再提起这件事,不愿意接受采访,不过有关工作人员在和记者的交谈中,也表达了他们的观点:因为毕竟(强先生)是有一个窗户它是(房子)主人,(窗户)掉下来以后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我们在对车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以后,再向责任方进行追偿,我们认为(强先生)在管理上是有疏忽的。所以说,我们向他提出这样一个追偿。
这名工作人员说,保险公司提出的追偿,其实就是法律上,的保险代位追偿权。《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报告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事故不是天灾,而是人祸,由第三方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完被保险人后,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追偿。
2007年3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强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窗户的坠落是小偷造成的。同样,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受损照片不全面、不准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修理费用的多少,不能完全采信。在法官的主持下,2007年4月18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强先生应赔付上海某保险公司1600多元,诉讼费用双方各自分担一半。
保险公司与业主的赔偿之争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张福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