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在会见出席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70周年纪念活动外方嘉宾时的讲话
始终坚持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遵循
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视频]英雄归来!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与记者见面会精.. ·[视频]沙画|春风印记 ·[视频]一系列政策信号给民营经济吃下“长效定心丸” ·[视频]文物中的红色基因丨周恩来写给中共淮安县委的信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清算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4-02-1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清算中的运用

作者:范县人民法院   唐辉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是新形势下通过刺穿公司的面纱,实现公平和正义,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资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的是控股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股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价值在于它对公司人格稳定性的合理怀疑,当存在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妨害公共利益,或对公司人格的认可将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时,公司的独立人格不再是当然的、永存的东西,而应被否定。其实践价值在于它赋予了法院依据具体情势,对公司人格重新审查的权利。

  二、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我国的引入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该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二)》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公司解散但不依法清算,从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对于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时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范。《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引入我国审判实践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为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动态反映了公司作为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经营活动,实现了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当清算而没有清算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在审判实践中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也未对尚欠原告方款项进行清偿,便编制内容不真实的清算报告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而使公司得以注销登记,试图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借公司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纠纷时,对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