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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将旧镇镇政府告上法庭 诉其信息不公开

发布时间:2014-05-04  来源:法制网-福州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闽南网讯 漳州漳浦旧镇镇政府被厦门律师李永安告上法庭。此前,李永安向旧镇镇政府申请,依法公开旧镇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旧镇镇城外村村庄建设规划、旧镇镇2006年至2013年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等信息,遭到拒绝。他认为,旧镇镇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以个人名义起诉。
 
  对此,旧镇镇政府代理律师、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洪律师说,李永安提出申请的理由,不符合“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的法律规定,因此,没有按照他要求的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给他。但是,他可以到旧镇镇政府查看。
 
  前天,漳浦县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起因】
 
  办案需要查信息申请公开被拒绝
 
  李永安说,今年年初,他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了解旧镇镇政府的一些信息。2月28日,他通过特快专递,称因法律研究及案件研讨需要,申请旧镇镇政府依法公开现行有效实施的旧镇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含图表)、旧镇镇城外村村庄建设规划(含图表)、旧镇镇2006年至2013年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
 
  他认为,这些本应是政府的公开信息。但是,旧镇镇政府接到他的申请后,没有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答复,也没有按照他要求的形式,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他曾联系镇政府经办人员,经办人员以需领导审批为由拒绝公开。
 
  李永安认为,旧镇镇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以个人名义,向漳浦县法院起诉旧镇镇政府,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原告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这是漳浦县信息公开诉讼第一案。李永安说,诉讼的意义,在于促进和改进政府依法行政,检讨政府自身作风,提高政府服务职能,促进建设法治政府。
 
  【焦点】
 
  申请信息应公开吗?
 
  李永安: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2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7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第14条“村镇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因此,我提出申请公开的三方面政府信息,都是镇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
 
  根据相关规定,镇政府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法答复,或按照申请内容和形式公开政府信息。这些方面,旧镇镇政府都没有做到。
 
  洪律师:根据相关规定,政府信息根据不同的层级公开,要求公开的这些信息中,有一些应是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公开的。当时和李永安沟通,如果有需要,可以到旧镇镇政府查看,如果政府有的信息,会让他查看。他也可以凭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到镇政府调查。
 
  是否符合公开条件?
 
  洪律师:李永安以政策研究和案件研讨需要提出申请,要求将这些相关政府信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给他。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们经过研究,认为李永安提出申请的理由不符合“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因此没有按他要求的方式做。
 
  李永安:首先,这些信息不管有没有人申请,本身就属于镇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他们并未主动公开。我作为执业律师,因办理案件需要提出申请,这当然是属于因“生产需要”,被告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曲解法律。【后续】
 
  在镇政府查阅到部分信息
 
  洪律师说,前天上午开完庭,旧镇镇政府领导与李永安进行沟通,李永安也在镇政府查看了他要求公开的信息,双方对法律上不一致的观点也彼此谅解,从初步沟通的结果看,有可能会撤诉。
 
  李永安说,开完庭后确实到镇政府沟通,但他只在镇政府看到了旧镇镇总体规划,其余还没有看到。是否撤诉,要看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哪些政府信息应依法公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海都记者 周杨宁)
 
  作者:周杨宁
 
  本文来源:福州新闻网

中国律师在线网摘编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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